誰有繼承權?應繼分如何計算?

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:

配偶是當然繼承人,所以並不屬於繼承順序所規範。

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(也就是被繼承人之子女 )

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。公婆或岳父母並不得為媳婦或女婿之第二順位繼承人

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

第四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

 

應繼分如何計算?

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,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,其應繼分與下列各款定之:

一、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平均繼承。

二、與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父母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。

三、與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。不管兄弟姊妹有多少人,

       兄弟姐妹有多少人,只能共同繼承遺產之二分之一。

四、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。祖父母只能共同繼承遺產三分

       之一 。